关于修订《郎溪县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22-07-20 10:08
来源:梅渚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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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郎溪县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妇联,县直各单位妇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郎溪县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对《郎溪县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郎妇字〔2015〕18号)修订如下:
一、申报时间
每年开展2次救助,即每年的5月和11月进行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救助对象
1.患重大疾病的妇女儿童,原则上为近3年患病的对象,以医院诊断证明为准。
2.享受民政部门低保的孤残儿童;
3.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需经当地妇联、财政及民政部门认定。
三、救助标准
1.因病申请救助的妇女和儿童,救助标准为:发生的医疗总费用(可提供治疗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或出具农合中心医保中心证明),扣除医保、农合报销及民政等部门救助后,原则上个人每承担1万元,救助500元,救助额不超5000元。
2.虽未患重大疾病,但无生活来源的孤残儿童;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妇女和儿童,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以内。
四、提供资料
1.个人申请报告、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信息填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低保证、医院诊断书、医保卡复印件;
3.医药费发票复印件或医保、农合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1.个人递交申请报告到所在村(社区)妇联,村(社区)妇联查看相关资料后,上门走访核实,在全面了解申报对象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及贫困原因的基础上,填写救助申请表,所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经济开发区)妇联。
2.乡镇(经济开发区)妇联对上报的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经经办人、核查人签名后,加盖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公章,上报县妇联。
3.县妇联审核,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4.无生活来源的孤残儿童,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对象,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需在救助申请表首页“其他需救助情况自述”栏填写受困情况,并提供当地妇联、财政及民政部门的证明。
5.郎溪县特困妇女儿童救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附件:郎溪县特困妇女儿童救助申请表
郎溪县妇女联合会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