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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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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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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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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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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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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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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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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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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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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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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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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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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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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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建平镇大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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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建平镇大成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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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NUUU5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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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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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就12315平台投诉事项前往位于郎溪县建平镇南丰街道河滨东路的郎溪县建平镇大成超市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一瓶标称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李锦记牌辣黄豆酱,瓶盖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日,瓶身标签标注保质期24个月,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李锦记牌辣黄豆酱与其他食品摆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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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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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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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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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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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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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2] 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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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凌笪乡润益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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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凌笪乡润益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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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POUCR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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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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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本局依法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生姜噻虫嗪超标。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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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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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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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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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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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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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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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徽味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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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徽味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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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1MA2MWYY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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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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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8日,张立宁通过信访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2年2月21日在天猫平台购买腊肠2530元,于2022年2月24日收到货物,发现腊肠配料表和本人平时购买的腊肠配料表并不一样,送去检测,检测结果于2022年3月8日出来,检测出来脂肪和蛋白质超过商家所标注的数量,也远远超过国家标准的120%。我要求商家对我进行赔偿。”。2022年3月10日,本局收到上述编号:WS342203090045的《信访信息登记表》。
2022年3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散装腊肠及其运输包装袋(系投诉人购买的同种食品),运输包装袋标注有:“闲鸭®、食品名称:香肠、腊肠、生产日期:2022/01/20、保质期:180天、净含量:称重及营养成分表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营养成分表来源证明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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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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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748元;
2.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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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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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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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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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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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小赵油坊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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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小赵油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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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T9HAD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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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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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加工的菜籽油被检测出溶剂残留,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规定,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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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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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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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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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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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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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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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意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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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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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NB4FB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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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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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被检测出噻虫胺超出标准限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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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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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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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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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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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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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2〕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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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张家坤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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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张家坤蔬菜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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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NB1H6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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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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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被检测出倍硫磷超出标准限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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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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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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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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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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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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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20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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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玉荣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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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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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大米包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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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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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343.8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9张标称有“溪韵®”、“郎溪县幸福精米厂出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字样的大米包装袋和一台锁边封口机;
3、罚款17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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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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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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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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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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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九华商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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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九华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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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NXEF9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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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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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投诉中发现当事人郎溪县九华商场(店招为好又多超市)在2022年4月12日有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佐源五香粉(非即食)”(净含量:30克,生产厂家:上海新厨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01006,保质期为18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并且在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待售的4瓶同类型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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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132】和【137】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佐源五香粉(非即食)”4瓶。
二、罚款5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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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佐源五香粉(非即食)”4瓶。
二、罚款5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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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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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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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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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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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年兴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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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年兴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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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THRY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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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正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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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 2021年9月1日从广德国宁商贸购进“南海上一佳糯米酥(冷加工糕点)”共10袋,购进价格为2.4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销售1袋“南海上一佳糯米酥(冷加工糕点)”,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保质期为180天,截至销售当日已经超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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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6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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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违法所得1.6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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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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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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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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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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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任义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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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任义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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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106084346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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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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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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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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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
二、没收召回食品共计80盒;
三、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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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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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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