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服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1 15:02
来源: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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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 0~6 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三、服务机构
郎溪县建平镇卫生院 郎溪县城关富裕路40号
郎溪县毕桥镇卫生院 郎溪县毕桥镇集镇新马路75号
郎溪县梅渚镇中心卫生院 郎溪县梅渚镇镇心街74号
郎溪县新发镇中心卫生院 郎溪县新发镇集镇东路18号
郎溪县十字镇中心卫生院 郎溪县十字镇建设西路123号
郎溪县凌笪镇卫生院 郎溪县凌笪镇兴凌西路58号
郎溪飞鲤镇卫生院 郎溪县飞鲤镇米白路40号
郎溪县涛城镇卫生院 郎溪县202省道与集凤路交汇处附近北
郎溪县姚村镇卫生院 郎溪县姚村镇佛山北路35号
四、项目和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 3 个月的 0~6 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簿) 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3.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簿)进行核查和整理,查缺补漏,并及时进行补种。
(二)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部分省份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或补充免疫、群体性接种工作和应急接种工作。
1. 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 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 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并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 接种部位、 接种途径、 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预防接种。三查: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证,查对预防接种卡(簿)与儿童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效期; 七对:核对受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3. 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 30 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五、服务流程
按照各接种单位相应流程
六、服务要求
(一)接种单位必须为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并具备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二)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相关规定做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或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通过公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多种渠道,利用提供其他医疗服务、发放宣传资料、入户排查等方式,向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或监护人传播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发现和管理。
(四)根据预防接种需要,合理安排接种门诊开放频率、开放时间和预约服务的时间,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63-7033815
网上投诉邮箱:lxwjwxc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