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2019﹞231号)等规定,依据《宣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县公安局草拟了《郎溪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登记;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二)上级部门有部署
1.公安部交管局于2021年6月2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1〕234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夯实管理基础。尚未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的省份,要加快推动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或备案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备案号牌。
2.宣城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20日印发了《宣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2019﹞231号)
《宣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三、起草过程
为切实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结合《宣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草拟了《郎溪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
1.2022年6月起至2022年8月,利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县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力争城区和农村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率达100%。设置不少于20个的固定集中上牌点(其中城区10个、乡镇10个)和不少于5个的流动上牌点,支持推广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带牌销售等便民做法。上牌点不得强制销售保险。
2.集中上牌期间实行免费登记上牌,由县财政承担相关费用,县公安局通过招投标确定号牌生产和上牌服务单位,建立郎溪县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
3.对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按规定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不符合新国标的,核发临时号牌,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三年,期间如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将按新规实施(前期电动自行车办理的防盗备案号视同为此次核发的临时号牌)。
4.集中登记上牌期满,对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再予以集中办理、发放临时牌照。对未按规定登记上牌、领取临时号牌以及领取临时号牌但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5.积极稳妥推进上牌工作。一是以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自媒体、发放一封信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二是结合文明创建入户走访、网格化创建等工作,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上牌宣传引导发动工作;三是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等群体,在1个月内率先完成,发挥示范作用;四是对郎溪经济开发区企业员工,组织上门开展集中上牌,力争在1个半月内完成;五是街道办事处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由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上牌任务,实行分片包保,并定期调度推进,力争在1个半月内完成;六是乡镇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由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上牌任务,实行分片包保,并定期调度推进,力争在2个月内完成;
6.加大各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紧抓电动车销售管理。
1.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销售点分类销售、店堂明示制度,机动车、非机动车销售时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并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未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上述车辆的行为,严格查处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产品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消费者购买车辆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或发现车辆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不断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