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各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
《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于2022年3月3日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主席会议协商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郎溪县委员会
2022年3月23日
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2022年3月3日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推荐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在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协推荐、委派到邀请单位担负民主监督任务的县政协委员以及住郎市政协委员、住郎省政协委员。
第三条 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政协完善民主监督方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规范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担任特邀监督员的政协委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参政议政能力,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分析判断能力。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中,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为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特邀监督员职责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工作,由聘请单位负责组织安排。主要对聘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公正执法、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应根据聘请单位授权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应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有关监督制度和聘请单位的有关规定,公正履职、廉洁奉公,自觉维护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形象,维护监督工作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应将履行监督职责与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相结合。要密切联系群众,既要注意征求收集本界别委员和界别群众的意见,反映界别委员和界别群众对聘请单位及其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又要注意向所联系界别群众宣传聘请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决定情况;对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可直接向受聘单位提出,也可以受聘请单位的委托通过提交政协会议发言、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向有关方面反映。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每年应向县政协书面报告一次,提交至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特邀监督员的推荐、聘期和解聘
第十一条 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由聘请单位向县政协办公室发出正式书面邀请函,明确拟聘特邀监督员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基本条件、人数需求等。
第十二条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党派优先、专业相近、履职积极、工作回避”的原则,提出初步人选,报县政协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同意并征求委员本人意见后向聘请单位推荐。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县政协可建议聘请单位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期无故不参加聘请单位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届内不再担任政协委员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特邀监督员的解聘,由相关单位提出,经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协商确认后,报县政协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批准。
第十四条 委员可申请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申请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委员,需本人向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相关专门委员会与聘请单位协商同意,报县政协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批准。
第四章 工作联络机制
第十五条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的任前谈话、与受聘单位联络接洽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聘请单位的联系,了解委员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要经常与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委员联系,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探讨和改进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特邀监督员履职情况计入委员履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各聘请单位要制定工作、活动、联系等有关制度,确定负责同志分管联系工作,经常听取和处理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及提出的意见建议,确保工作规范,监督到位,取得实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邀请政协委员担任单位特邀监察员、督导员等,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