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司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复议公开
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2203-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1〕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21 发布日期: 2022-03-21
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2203-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1〕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21
发布日期: 2022-03-21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1〕9号)
发布时间:2022-03-21 16:25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政复议决〔2021〕9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男,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户籍地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郎溪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涛峰路与钟桥河路交岔口。法定代表人:崔xx,该局局长。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郎溪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建行罚决字〔2021〕85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本机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建行罚决字〔2021〕85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猥亵他人,也没有猥亵他人的犯罪故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首先应该调查清楚申请人是无意间的身体碰撞,还是有意触摸他人。

当时的案发地点监控视频可以证明以下事实:申请人当时在自家柜台前换完零钱,急于上厕所,女方弯腰在买菜,旁边站立一人,申请人从俩人中间走过,无意间碰到女方臀部,时间半秒许,视频很清楚地显示出上述情况。申请人若是有意触摸女方,女方应当即反应过来,站起来抓住申请人不放或指责申请人,而不是在申请人上完厕所回来后,再来找申请人的麻烦,这也能够证明申请人不是有意摸她的臀部。再者,申请人也不会在自家店内妻子、儿媳和孙子均在场的情况下,有意去摸人家女人屁股,于情理不符。女方报警原因是女方在申请人家店门口找麻烦,引来附近邻居围观,将监控打开看后,旁观群众有的说无事,有的说是小事。女方认为别人都在帮申请人讲话,一气之下报了警。另外申请人认为派出所在处理此案时先入为主,未按调解来处理。在询问室内,派出所民警讲是小事调解一下就可以了,最多花三百至五百元,后又将申请人关进小号,让其反省。申请人的儿子到派出所讲了句“从视频中看前后不到半秒钟能有什么不正当行为”,而派出所民警讲,你不要把事情搞大,搞大了会影响三代人政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不当,并且认定申请人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情节严重,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申请人猥亵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7月19日10时30分许,在郎溪县xx小区xx店铺内,申请人趁xx弯腰挑选豆腐时,用左手摸了xx的臀部。根据xx对被侵犯部位的陈述,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笔录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材料综合分析,申请人辩称不是故意碰到xx的臀部,申辩意见不能成立。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猥亵。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xx的陈述、相关视听资料资料、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二)我局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适当。郎溪县xx小区xx店营业时,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属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他人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猥亵,情节严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一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

(三)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1年7月19日接警后,我局建平中心派出所及时受理了行政案件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询问调查前依法告知了被调查人的相关权利义务。案件调查结,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充分保证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申辩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复核,且将复核意见告知了申请人。2021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案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我局郎公(建)行罚决字202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依据。在此,请郎溪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本机关现已查明:2021年7月19日10时30分许,郎溪县xx小区xx店铺内,xx正在弯腰挑选豆腐,xxxx身旁经过时,用左手摸了xx的臀部,后xx报警。当天,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即指令民警及时到现场处置,并作行政案件登记调查。立案登记后,被申请人先后于2021年7月19日至8月11日分别对xx2次调查询问)、xx2次调查询问)、xx11次调查询问)、xx21次调查询问)、xx1次调查询问)进行了调查询问。其中,xx在案发当天被调查询问中陈述,其本人在东东蔬果园店铺前台处换零钱后,看到转角处一名黑衣女子弯腰在挑选豆腐,由于一时糊涂,用左手手心朝上摸了该女子的臀部。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办案机构让xx提供了案发当时一段18秒的视频监控,该监控显示:在一家售卖蔬果的店铺内,一名黑衣女子(xx)弯着腰在挑选豆腐,一名未穿上衣的男子(xx)在收银台处停留数秒后,从xx和收银台处的一位白衣男子身旁经过时,疑似用左手摸了xx的臀部,xx立即望向xxxx也转头望向xx,后xx离开。2021年7月24日,办案机构安排xx对违法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xx辨认出《被辨认人照片列表》中9号男子就是案发当日摸其臀部位置的男子,即xx2021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向xx送达了《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对其行政处罚。xx就处罚告知的内容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在复核之后认为xx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2021年8月11日至12日,被申请人针对xx的违法行为,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就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对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xx询问笔录(2份)、xx询问笔录(2份)、xx1询问笔录(1份)、xx2询问笔录(1份)、xx询问笔录(1份)、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复核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进行立案后,开展了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调取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进行了对违法嫌疑人照片的辨认。综合分析当事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材料,认定申请人在郎溪县xx小区xx店铺内用左手xx臀部的违法事实。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具有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取证是充分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基于调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其在适用法律依据上是准确的,处罚也是适当的。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后及时立案,向申请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要求申请人提供事发当日监控视频。后安排被害人对违法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审批、送达等程序。因此,被申请人办理案件均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实施的,程序上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此案时,对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取证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郎溪县公安局作出的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建行罚决字〔2021〕85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