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111-00083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1年11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1-30
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111-00083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1年11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1-30
2021年11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30 09:11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强制措施)

1

郎市监2021〕296号

郎溪县姚村乡苏美荣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郎溪县姚村乡苏美荣超市

92341821MA2QRWRN92

苏美荣

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该化妆品的购进时间为2019年,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违法行为在前,因此该行为不适用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但该条例未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作要求,因此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不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1瓶、“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1瓶;

2、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5

扣押

2

郎市监罚〔2021〕297号

夏春文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夏春文

92341821MA2QRFCF1A

夏春文

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化妆品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违法行为在前,因此该行为不适用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但该条例未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作要求,因此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不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米兰时尚QQ烫”1盒、“浩鑫染发膏(霜)”2盒、“优卡诗·巧克力香醇双氧乳”2瓶;

2、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5

扣押

3

郎市监罚〔2021〕298号

孙祥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孙祥斌

92341821MA2QTACQ90

孙祥斌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2瓶尚品造型唯の蜜花园动感弹簧素和1瓶水晶清水打蜡膏(紫罗兰色)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尚品造型唯の蜜花园动感弹簧素2瓶、水晶清水打蜡膏(紫罗兰色)1瓶;

2、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5

扣押

4

郎市监罚〔2021〕299号

郎溪县乐兴购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郎溪县乐兴购超市

92341821MA2QT3DP8Y

吴华东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5瓶“美加净”防护型护手霜和1瓶“拉芳”加强定型活性营养啫喱水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美加净”防护型护手霜5瓶、“拉芳”加强定型活性营养啫喱水1瓶;

2、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5

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