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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825H/202104-0005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部门解读】解读《郎溪县2021年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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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部门解读】解读《郎溪县2021年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4-26
【部门解读】解读《郎溪县2021年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6 10:12 来源:县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宣城市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教民生〔20212号)等文件精神,就实施民生工程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二、分析研判过程

2021年3月,我局根据省级文件,结合郎溪本地实际,启动郎溪县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经反复征求局相关科室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初稿;4月初,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四、实施范围、对象、内容与资金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县具体名额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2.中职免学费补助。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55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对在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学生免除学费。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分三档资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资助。

4.资金分担。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职免学费补助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省以下财政按6:4比例分担(技工学校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800元,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理科每生每年3000元,文科每生每年2400元,超出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我县承担的部分,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分三档资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3.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6:4比例分担。我县承担的部分,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指导,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县教体、人社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对于日常调度、审计监督、媒体曝光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任务清单,加强约谈跟踪,逐项整改到位。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县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含超出上级财政分担定额的部分)的资金,确保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各校要认真对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认定与公示工作,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

中等职业学校对于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普通高中学校对符合国家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除学杂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5月底、秋季学期11月底前完成。各类奖、助学金不得发放现金,不得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

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定期公布有资质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利用全国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和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普通高中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并与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各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