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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403-00061
组配分类: 法人事项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我要开饭店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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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我要开饭店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我要开饭店
发布时间:2024-03-01 09:29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1

2

3

4

5

6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营业执照

公章刻印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税务登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主管单位

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局

公安局

市场监管局

税务局

消防救援大队

办理地点

各市场监管所

各市场监管所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刻章窗口

各市场监管所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税务局窗口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窗口

材料

房产证明、租房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

房产证明、租房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身份证

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健康证、水费缴费单、安全管理制度、平面结构图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有资料盖建设单位章)。

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有资料盖建设单位章)。

审查标准

按照《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按照《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按照《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实施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电话

各属地市场监管所

各属地市场监管所

0563-7033918

各属地市场监管所

0563-6612366

0563-703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