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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403-00124
组配分类: 法人事项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我要开宾馆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09 发布日期: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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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我要开宾馆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09
发布日期: 2024-03-09
我要开宾馆
发布时间:2024-03-09 08:58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1

2

3

4

5

6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营业执照

公章刻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特殊行业许可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主管单位

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局

公安局

市场监管局

公安局

消防救援大队

办理地点

各市场监管所

各市场监管所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刻章窗口

各市场监管所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公安局窗口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窗口

材料

房产证明、租房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

房产证明、租房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房产证明、租房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具备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由公安机关现场核实后负责出具);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承诺书;从业人员花名册(含从业人员名单1份、每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1寸照片一张)。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有资料盖建设单位章)。

审查

标准

按照《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按照《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市场监管部门核准

按照《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1.表格填写内容与所附材料必须一致;

2.申请人的身份必须合法有效;

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实施

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电话

各属地市场监管所

各属地市场监管所

0563-7033918

各属地市场监管所

0563-7033918

0563-703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