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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403-00132
组配分类: 个人事项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我要当兽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09 发布日期: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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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个人事项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我要当兽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09
发布日期: 2024-03-09
我要当兽医
发布时间:2024-03-09 09:01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1

2

3

事项名称

兽医执业注册

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

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

主管单位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办理地点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窗口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窗口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窗口

受理条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材料

注册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备案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审查标准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电话

0563-2751136

0563-2751136

0563-2751136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8、我要当护士

序号

1

2

3

4

5

事项名称

 护士首次注册

 护士变更注册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

护士延续注册

 护士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销注册

主管单位

卫健委

卫健委

卫健委

卫健委

卫健委

办理地点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卫健委窗口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卫健委窗口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卫健委窗口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卫健委窗口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卫健委窗口

受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健康标准。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毁申请换领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审核申请表

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资格证书》 原件、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审查标准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需提供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拟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签名,各项目信息资料填报真实,完整。
2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需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拟工作单位情况需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
、变更护士执业证书时,证书须与申请人填报信息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1、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申请人签名,信息填报真实、完整。2、申请人工作单位须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3、拟延续注册护士信息需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护士电子化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4、体检要求: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5
、护士延续注册需提前30个向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依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电话

0563-2751140

0563-2751140

0563-2751140

0563-2751140

0563-2751140

实施依据

1.《护士条例》(20081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