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462M/202101-00046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郎溪县水利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462M/202101-00046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郎溪县水利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郎溪县水利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 |||||||
填表时间:202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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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
1 | 取水许可 | 4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审核前要进行公示,收集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2、在审核(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环保等部门意见;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政科负责人 | ||||
决定时,权钱交易,对不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单位违规许可。 | 中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权钱交易,不经取水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规颁发取水许可证。 | 高 | 1、组织对取水单位申报的取水工程验收材料进行实地查验,查验过程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加强监督。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政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个 | 1、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
2、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低 |
1、在审核(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 | ||||
3、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在审核(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 | ||||
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在审核(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 | ||||
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在审核(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 | ||||
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 河道采砂审批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在审核(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行政审批科科长、分管领导 | ||||
决定时,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集体讨论后,及时给以河道采砂许可证。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政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在审核(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 | ||||
决定时,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集体讨论后,及时给以河道采砂许可证。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分管领导 | ||||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在审核(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 | ||||
决定时,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集体讨论后,及时给以河道采砂许可证。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3个 | 1、受理环节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接受当事人吃请或索要好处。 | 低 |
1、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4、定期开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窗口工作人员 | |
2、审查环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予以审批,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综合科负责人 | |||||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擅自变更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中 | 行政审批科科长、分管领导 | |||||
7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3个 | 1、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
2、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低 |
1、在审核(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 | ||||
3、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3个 | 1、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
2、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低 |
1、在审核(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 | ||||
3、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利综合科分管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5个 | 因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对巡查时发现或接到举报水事违法活动不进行立案查处。 | 低 |
1、建立巡查记录制度和首问责任制,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3、公示处罚结果,做好案件归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
8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9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
1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
12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调查取证时,为谋取利益,故意忽略有关证据和违法事实,以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 中 |
1、两人以上持证执法,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2、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公示处罚结果,做好案件归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 ||
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14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
15 |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从事作业、开垦、开发采伐和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处罚 |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
16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因利益关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环节的审查避重就轻,以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 中 |
1、加强法纪教育,增加执法人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2、建立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3、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公示处罚结果,做好案件归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
17 | 对擅自在堤防、护堤地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因利益关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环节的审查避重就轻,以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
1、加强法纪教育,增加执法人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2、建立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3、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公示处罚结果,做好案件归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
1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因利益关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环节的审查避重就轻,以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 中 |
1、加强法纪教育,增加执法人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2、建立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3、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公示处罚结果,做好案件归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
20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
21 |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以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
22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处罚 |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处罚 | ||||||
对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处罚 |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24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处罚实施后,因利益关系,对处罚的落实情况听之任之或根本不去检查。 | 高 |
1、建立事后监管制度,执法结果落实到位。 2、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对案件归档工作管理。 3、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4、公示处罚结果,做好案件归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处罚 |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对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处罚 | ||||||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
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处罚 | ||||||
对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处罚 | |||||||
对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
25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
32 | 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水资源费征收 | 2个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擅自减免收费金额。 | 中 |
1、向征收单位明确水规费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2、水规费不接受现金支付,要求取水单位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在抄录用水计量时,收受好处,少录用水数额。 | 低 | 建立用水抄录明细表,两人以上持证抄录。 2、要求单位(个人)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
1个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擅自减免收费金额。 | 高 |
1、向征收单位明确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 2、要求采砂单位(个人)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3 |
加处滞纳金 |
1个 | 在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擅自减免罚款或滞纳金金额。 | 中 |
1、局法制机构严格监督加处罚款的执行情况; 2、严格按水规费征收标准核算滞纳金金额,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1个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扣押过程中非法索取、收取相应费用, | 中 | 1、严格接收监督,并做好公示牌,及监督电话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 1个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拍卖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给予便利,并在拍卖过程中串标等行为 | 高 |
1、严格根据拍卖相关流程,等相关规定严格实行。 2、严格执行拍卖标准,不串标。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4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1个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强行拆除擅自建设的水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拆除不彻底、不到位。 | 高 |
1、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2、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5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治理 | 2个 | 收受好处,不按照规定收取代治理经费,对代治理效果把关不严。 | 中 |
1、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代治理的经费进行核算; 2、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标准,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利综合科负责人 |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应当治理而未组织代治理的。 | 中 | 1、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标准,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2、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水利综合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6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1个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高 |
1、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2、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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