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飞鲤镇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飞鲤镇政府> 行政权力> 权责清单
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86L/202105-0003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飞鲤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职责清单】郎溪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职责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5
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86L/202105-0003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飞鲤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职责清单】郎溪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职责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5
【职责清单】郎溪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职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05-25 09:33 来源:飞鲤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类 别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职责 

乡镇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主体 

责任 

配合 

责任 

部门 

乡镇 

部门 

乡镇 

1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负责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2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乡镇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3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县域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乡镇。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擅自挖掘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置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上报违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地热资源开采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开采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 

 

  

  

 

6 

自然 

资源 

规划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土管理法》 

《土地承包法》 

  

 

 

  

7 

自然 

资源 

规划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审批。申请人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收到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后,仔细研究并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镇需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8 

自然 

资源 

规划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乡镇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负责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9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接到举报或乡镇上报的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处理。确认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政府协助做好测量标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巡查,发现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等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测绘法》 

 

  

  

 

10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土地复垦有关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土地复垦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 

 

  

  

 

11 

自然 

资源 

规划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政府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 

 

  

  

 

12 

自然 

资源 

规划 

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按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3 

自然 

资源 

规划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木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负责每年度林业飞防期、病虫害高发期的宣传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14 

自然 

资源 

规划 

林木采伐的审批后监管 

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推送至乡镇。林业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实行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书面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森林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5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核实认定,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 

负责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林业主管部门。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2011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16 

自然 

资源 

规划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森林法》 

 

 

  

  

17 

自然 

资源 

规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负责审批流转方案。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18 

自然 

资源 

规划 

受委托批准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林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采伐技术规程) 

根据县市区林业部门委托,负责对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 

  

 

 

  

19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森林资源卫片发现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林业部门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负责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主体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有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配合林业部门负责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 

 

  

  

 

20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非法占用、破坏林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林业部门负责对县域内林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申请相关鉴定机构出具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进行初查核实,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森林法》《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 

 

  

  

 

21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非法采伐、采集林木行为的监管执法 

林业部门负责对县域内森林资源情况开展调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采伐、采集林木行为派人现场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非法采伐、采集林木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辖区内非法采伐、采集林木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进行初查核实,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2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行为的监管执法 

林业部门负责县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监管,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发现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根据需要可申请鉴定机构出具违法猎捕、食用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展排查,对发现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对违法猎捕、食用、贩卖、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初查核实,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 

 

  

  

 

23 

自然 

资源 

规划 

组织实施造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等工程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定期督促乡镇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24 

农业 

农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资料予以初审。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 

 

  

  

 

25 

农业 

农村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动物防疫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6 

农业 

农村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备案和管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27 

农业 

农村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定点屠宰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单位的农畜产品采购环节的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农畜产品产地的违法排污及违法倾倒固废等行为。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