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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107-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通知 文号: 宣烟专〔2021〕81号
成文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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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通知
文号: 宣烟专〔2021〕81号
成文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7-01
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1 09:52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文件要求, 持续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 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按照法定 程序完成《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修订,并经市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28日




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宣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制订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动态平衡的原则,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规划立足辖区实际,采取距离调控和总量调控两种方式,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集镇街道和公路沿线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

1.城市街道: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具体区域范围见附件1-7)。

2.乡镇街道:乡镇(含原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具体区域范围见附件8)。

3.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二)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1.30户至100户的自然村(队/组)可设1个零售点,超过100户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2.封闭式居民小区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并在一楼经营;

3.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两侧可分别设立)、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对内经营的,每个单位可设1个零售点;

4.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等半封闭机构,对内经营的,常住人口达到200人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5.旅游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对内经营的,日均旅客流量达到200人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6.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

7.封闭或半封闭的专业性市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门面总数的2%,农贸市场可适当放宽到3%

第五条 受不同调控方式布局的零售点之间,相互不作为布局参照。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经营,有以下且无禁止性准入情形的,可降低或不受布局规划限制。

(一)不受距离限制的情形

1.本规划实施前幼儿园园内及出入口(含消防通道)50米范围以内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2.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死亡,其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在原许可地址继续经营的;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4.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二)距离限制标准降低50%

1.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本人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三)距离限制标准降低10%

    1.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且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

2.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3.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4.床铺在100张以上,且经营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宾馆、度假村;

5.营业能力在20桌以上,且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酒店、农家乐;

6.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堂馆所(茶楼、咖啡厅、酒吧等娱乐服务类场所)。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一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仅限持证人本人亲自经营,如转让或由他人负责日常经营,发证机关应收回许可证。

受总量调控的区域,总量达到上限时,不适用本条。

第七条 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未成年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第八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含以下情形

1.经营场所不能与住所相独立;

2.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车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不含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3.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4.经营场所内未配备独立柜台、货架等经营烟草制品所需的必要设备设施的;

5.经营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包含以下情形

1.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2.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50米距离范围以内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内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第九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含游戏、博彩)机、柜等设备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对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无有效限制措施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四)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F-5122(糕点、糖果及糖批发)/F-5125(盐及调味品批发)/F-5126(营养和保健品批发)/F-5127(酒、饮料及茶叶批发)/F-5211(百货零售)/F-5212(超级市场零售)/F-5213(便利店零售)/F-5219(其他综合零售)/F-5226(酒、饮料及茶叶零售)/F-5227(烟草制品零售)/H-6110( 旅游饭店)/H-6121(经济型连锁酒店)/H-6130(民宿服务)/H-6210(正餐服务)/ H-6231(茶馆服务)/H-6232(咖啡馆服务)/H-6233(酒吧服务)以外的行业分类;

经营范围包含多个行业分类的,应以上述列明的行业分类为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第十条 持证人因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划关于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道路黄(白)实线、黄虚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CM为测量点。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 “以上”、“以内”均含本数,“小于”、“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相关名词解释

(一)零售点: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面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该经营场所套内面积为准,不含生活、办公、仓库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三)中小学校: 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

(五)间距:指行人可正常行走并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距离。

(六)封闭式小区:指能明确判断地理边界,并设立统一出入口的居民小区。

(七)商业办公楼:指位于城市商务区,用于出租给企业或个人从事商业活动或办公的楼房。

(八)专业性市场:指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或替代性商品,且相对独立的场所。

(九)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十)品牌连锁便利店: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宣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宣烟法〔2017〕69号)及各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