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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罚〔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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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群慧超市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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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群慧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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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NY2MF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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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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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张女士投诉郎溪县群慧超市肥皂标签价格6元,付款的时候要求付7.5元,要求处理。”
本局于2021年4月12日就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前往当事人郎溪县群慧超市调查核实,经初步勘察投诉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经查,投诉人于2021年4月9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2包雕牌透明皂,外包装标识信息为:惊爆装、雕牌透明皂、净爽青柠香、包装时净含量:190克×2块,标识价为6元/包,实付15元(购物小票为证)。
本局于2021年4月12日前往当事人处进行调查核实,在其货架上发现16包雕牌透明皂,该透明皂包装标识信息与投诉人所购商品信息一致,该商品正前方醒目标识内容为“店长推荐、产品名称:雕牌190×2皂,¥:6元”。
上述雕牌透明皂是当事人于2021年2月21日从宣城市金浩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数量为1件(24包/件),进货价为132元/件(5.5元/包),该透明皂收银系统内售价为7.5元/包,当事人实际在标价之外以每包加价1.5元的方式对外售出了该款透明皂,截止本局检查当日共售出8包。故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16元[(7.5-5.5)元/包×8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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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雕牌透明皂的行为,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之规定的未明码标价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 违法所得16元;
二、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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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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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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