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医保综〔2021〕7号
关于调整郎溪县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
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宣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宣医保秘〔202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我县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药费用结构,进一步理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调整全县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二、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我县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在本级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其余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规定仍按照市县原价格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重点监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情况和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设定该等级医疗机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控制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答疑解惑,为调价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密切关注调价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反馈意见。
(四)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3月20日起开始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价格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郎溪县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郎溪县医疗保障局 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抄送: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中心

郎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