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综运〔2021〕20号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等事故教训,着力提升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根据企业申报条件,严格核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重点核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数量、停车场地面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要求。对达不到经营资质要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其中停车场地的核查,重点检查是否签订有效期限为3年以上的停车场地租借合同;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及消防应急设施、设备;是否落实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标志;是否做到未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场指出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应明确整改时限,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逾期未能整改达标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局行政审批科、执法大队、道路运输中心)
(二)强化和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着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责任单位:道路运输中心、执法大队)
(三)严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准入关。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准入审核,新购置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等关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相关规定。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把关,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相关营运手续齐全有效,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相关规定,车辆标识标牌应安装规范,车辆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罐体检测报告应完整有效,车辆使用年限应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应足额投保等。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或扩大经营范围、新增和更新车辆,须为满足我县生产生活需要。专项整治期间,被排查、督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律停办企业过户和运力新增、更新业务。(责任单位:局行政审批科、执法大队、道路运输中心)
(四)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安全隐患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现象或营运车辆长期在异地经营疏于管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责令其加强内部管理,或将该企业车辆整合进入其他经营规范、规模较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责任单位:执法大队、道路运输中心)
(五)加强异地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风险管控。督促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异地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督促所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向经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异地备案完成后,应及时告知所属的市、县级运管机构。(责任单位:执法大队、道路运输中心)
(六)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过程管理。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督促运输企业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5〕100号)要求。一是要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的接入管理,车辆上线率、在线率必须达到100%,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凡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所属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立即落实整改;凡已安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所属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律不得安排其从事运输活动。二是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本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动态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后续处理。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执法大队、道路运输中心)
(七)全面检查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依法严处。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违章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违法违章频次高、安全意识薄弱,尤其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满12分的从业人员应予以清理。(责任单位:执法大队、道路运输中心)
(八)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要大力推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学习培训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将培训通知、记录、图片、视频等资料归档保存。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结合季节、时令特点,加强安全行车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水平及能力。(责任单位:道路运输中心、执法大队)
(九)严厉打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监督检查。一是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存在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货物、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危险货物充装单位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等“四非”违法行为。二是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是否超越许可事项运输、车载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效配备等。三是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是否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规范装载。检查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是否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包括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检查运输剧毒、爆炸品和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责任单位:执法大队)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排查整治(即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整改台账,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二)集中攻坚(2021年2月11日至4月)。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隐患彻底整改到位,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三)巩固提升(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将本次集中整治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之中。要建立分工合作、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推动,解决发现的问题,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二)细化整治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倒排时间节点,扎实有序推进。同时,要围绕整治目标,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同研究解决专项整治推进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吸取事故教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做好统筹协调。此次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活动相结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此外,要加强两节、两会及雨雪雾霾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有针对性地强化管控、治理措施,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严防泄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