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笪乡突发事件气象预警信息传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15〕214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气象自然灾害信息等。
第三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序、发展态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 依托“安徽基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传播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指定的1名预警信息处置责任人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启动条件
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应及时启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
(1)接到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相关灾害性天气提醒,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
(2)乡气象信息员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3)接到村气象信息员、志愿者等报送的突发灾害性天气情况和影响的报告,确认已经发生并预计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当出现以上(2)、(3)项时,由乡预警信息处置责任人及时报告县气象局,在县气象局的指导下发布和传播预警信息。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行审批制。传播Ⅰ级预警信息需经乡政府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七条 发布与传播气象预警信息时,预警内容必须经县气象局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预警信息传播后,要及时跟踪、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同时在县气象局的指导下适时变更、解除预警信息。
第八条 达到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启动条件后,乡预警信息处置责任人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及时通过“安徽基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手机短信、微信群、QQ群等途径向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九条 将各村、乡直属部门、医院、学校、重点企业的应急责任人手机号纳入“安徽基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每年动态更新信息库。
第十条 未经乡政府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 灾情调查和上报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后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收集民政部门共享的灾情信息,及时通过“安徽基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上报灾情。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乡政府应急办设立1名专(兼)职乡预警信息处置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灾情收集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乡预警信息处置责任人获悉预警信息后,10分钟内通过“安徽基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成预警信息传播;20分钟内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群、QQ群等传播预警信息;指导督促有关村、学校、企业等做好防范应对准备;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在15分钟内完成对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关键区域应急责任人的叫应。
第十五条 各村及各单位获悉Ⅲ级、Ⅳ级预警信息,进入预警期后,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3)及时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向乡政府、乡应急部门报告。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
第十六条 各村及各单位获悉Ⅰ级、Ⅱ级预警信息,进入预警期后,除采取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强化应急防范和应急值守,确保安全稳定。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十七条 各村及各单位如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导致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3)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4)未按有关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5)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一领导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措施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