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根据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全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矛盾冲突,科学界定自然保护地范围,优化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科学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依法依规调整,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确保划定成果权威、科学、可执行。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依法依规、严守底线。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廊道连通性,做到调入与调出相结合、合理调整,依法依规优化自然保护地;落实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控要求,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做到应划尽划、应调则调,确保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脆弱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2、实事求是、科学评估。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组织专家科学评估界定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做到该划进的必须划进、划错的必须调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以维护生态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为导向,精准识别人为活动,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实事求是解决矛盾,实现“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3、统筹协调、做好衔接。按照中央关于“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结合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衔接“三条控制线”划定,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协调推进,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确保二者成果有效衔接。
三、工作任务
1、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任务
针对我县自然保护地现状及存在交叉重叠、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合理、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现实矛盾突出等,通过调出、调入、退出、合并、晋升、转化、新建、撤销、不再保留等方式,依法依规予以优化,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1)科学合理设置。市级湿地公园经市林业局组织评估论证,符合条件的可晋升为省级湿地公园;不符合条件的,经整合后可晋升为省级湿地公园,或不再保留。
(2)整合交叉重叠。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按照“一区一方案”工作原则,整合优化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只保留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①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时,原则上保留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②水利风景区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交叉重叠或相连的,可整合纳入;不交叉重叠或不相连的,具备条件的,经评估后可转为自然公园。
③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的,按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整合。
(3)解决历史矛盾。
①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最终实现逐步有序退出。
②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4)归并重组优化。对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打破因行政区划、资源分类造成的条块割裂局面,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进行合并重组,合理确定归并后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不再保留,解决保护管理分割、保护地破碎和孤岛化问题,实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
(5)统一规范名称。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和自然特征设立,原森林、湿地、地质公园以及自然景观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原风景名胜区经科学评估后转为自然公园。自然公园名称统一规范为“(风景、森林、湿地、地质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纳入自然公园管理。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
(6)推进勘界立标。根据《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并建立矢量数据库,编写勘界报告,确保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
(7)依法依规整改。正确处理整合优化同落实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关系,对各类执法监督特别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等整改任务相关的地块,坚决禁止借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之名为违法违规行为洗白。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等发现和列入整改清单的问题,该依法查处的,要先行依法查处到位。
(8)编制上报成果。汇总上报自然保护地勘界数据库和勘界报告,编制上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
2、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任务
(1)衔接整合优化成果。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明确自然保护地名录及其占地面积和人为活动矛盾冲突面积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比例等,明晰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对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的影响。
(2)妥善解决矛盾冲突。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的原则,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着力解决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等矛盾冲突问题。
(3)切实提高成果质量。组织相关图、数和实地比对,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划定界线合理。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独立图斑,除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外,不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跟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制定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最终成果发布工作,及时完善全县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做到更加科学合理。
(4)有序推进勘界定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并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5)依法依规保障用地。按照国家及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对经批准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及时做好用地报批工作。
四、时间安排
1、部署启动(4月上旬)。成立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印发全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方案,完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进行资料汇总和分析,并组织做好全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统筹衔接工作。
2、编制预案及完善调整方案(4月23日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组织梳理有关基础资料,开展勘界和评估论证,建立勘界数据库,编制勘界报告和整合优化预案,并组织相关乡镇和单位进行审核和征求意见,完善自然保护地预案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上报县领导小组审核。
3、上报预案和方案(4月25日前)。全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上报市林业局。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统筹协调,确保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有序加快推进。
2、明确工作责任。县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主体责任,对整合优化和评估调整结果负责。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要综合客观、多角度多维度审视问题、解决矛盾,确保当前和今后重要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与调整优化工作协调一致。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质量出现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3、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全县自然保护地勘界、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相关工作经费。由于时间紧迫,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完成第三方确定工作。
4、实行报告制度。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中遇到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领导小组要强化调度督导,对推进工作不力、未能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