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加强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按核定移民人口数和扶持标准补助到移民个人后的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省级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重点项目。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确定。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权重如下:
(一)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直补移民人数(权重60%)。
(二)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为依据。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数量为依据。
(三)项目资金绩效(权重20%)。以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 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项目资金后20日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在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市、区),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同步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市、县(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于30日内落实具体项目,确定绩效目标,经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下达。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6〕1002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少资金安排。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