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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067/202006-0003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2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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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2
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2 09:18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原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解读人:郎溪人社局人事管理股 股长 齐宝春

解读内容:

一、关于奖励的权限

嘉奖。省和设区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省和设区市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机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

记功。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省级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机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设区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主管机关(部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记大功。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者省级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审核推荐;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上报,并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推荐,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关于奖励的比例

(一)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确需适当提高嘉奖比例的,须经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

(二)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名额)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三)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关于奖励的实施

(一)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

(二)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

(三)及时奖励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奖励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对因同一事由已获上级主管机关(部门)奖励的,下级主管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一般不再重复奖励。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部署统筹开展。

(四)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四、关于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

(一)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制。奖励证书封面和奖章背面的落款,统一为“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奖励所需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种类及数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确定的厂商订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订制。各地确定的厂商,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