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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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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999T/202005-0005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2020年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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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999T/202005-0005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2020年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08
2020年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0-05-08 09:28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0年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

申请单位(公章):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 2020114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1.《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一)申请。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乡村产业发展股

2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推荐

1.《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评选程序(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
2.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乡村产业发展股

3

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推荐

1.《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办函〔20163号):申报(二)市级审核和推荐。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须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并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申报;
2.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乡村产业发展股

4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申报推荐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711号):“一、目标要求”中提出“通过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
2.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农业财政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皖农财〔2016188号):中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指南提出“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提升我省特色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并以此为平台,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拟重点支持休闲农业绿色体验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乡村产业发展股

5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1.《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展组〔20151号)“3.参展单位及带队参会人员报名。各参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按照报名表(电子版)要以市为单位于1218日前报省农委合作处”。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22号)

乡村产业发展股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全文。
2.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17号)全文。                         
3.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2号)全文。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济管理股)

政务服务事项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济管理股)

政务服务事项

8

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2.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济管理股)

 

 

           

 

9

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和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全文。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3.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济管理股)

 

10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济管理股)

 

11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教与市场信息股

 

12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材料转报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

科教与市场信息股

 

13

农村老拖拉机身份和工龄认定材料转报

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

 

科教与市场信息股

 

14

特色种养业扶贫

 1.《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
《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15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初审转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16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补助或转报

省农委或省财政厅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17

12316投诉服务热线

12316” 是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更便捷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三农”信息服务,农业部在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下,申请并被核配了“ 12316” 作为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

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室)

18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初审转报

1、《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  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3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19

国家、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申报推荐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9121号)全文。
2.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标准果园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农特〔2010219号)全文。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0

省市级茶产业项目初审转报

省农委印发的《2015年省级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指南》(皖农特〔201597号文件)其中茶产业:安排到有关市、县(市、区)。资金安排依据,一是突出四大品牌(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六安瓜片),保护特色品牌适度规模发展;二是兼顾茶叶主产市县茶叶产量、面积。全省现有58个产茶县、(市、区),确定黄山、宣城、池州、安庆和六安5个重点产茶市和5万亩以上的25个县(市、区)(贵池区、旌德县面积不足),其面积、产量分别占97.2%和96.6%。资金安排是按照四大品牌茶生产的三个市(黄山、六安、池州)占70%左右的基础上,面积产量因素各占50%左右。

乡村产业发展股

21

种植业技术推广与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2

土壤墒情信息发布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土[2016]26号)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土函[2016]894号)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是土壤肥料工作的基础支持,是服务领导决策、指导农业生产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评价体系,强化监测数据应用,科学指导农业生产。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3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
3.
《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3)()字第1)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4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71号, 2011616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农业植物保护机构承担。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5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化学农药推荐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6

12316三农信息服务热线

12316” 是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更便捷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三农”信息服务,农业部在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下,申请并被核配了“ 12316” 作为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

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室)

27

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七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3.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第十五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28

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改,第十一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29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3号)全文。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30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报及审核

安徽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皖农机管〔201364号)第七条:回收单位的确定:1.报废农机回收单位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场地、业务资格、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县商务部门对申请开展报废农机回收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报市级农机部门、商务部门批准后,由市级农机部门和商务部门核发农机回收单位确认书。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31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32

生猪产品进沪产销对接推荐

1.《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二十二条: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2.《上海市经委关于开展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函》(沪经食(2008263号):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生猪产品产销对接资质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省市商务部门将推荐名单函告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并附《生猪产品产销对接企业申请表》。

县畜牧兽医局

政务服务事项

33

供沪(京、辽)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加工企业推荐

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的函》(沪农委〔2013256号):对外省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向上海市输入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                                                        2、《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对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和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建立符合进京条件的动物产地(以县为单位)名录(简称为产地名录)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名录(简称企业名录),产地名录和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即时公布。                                                    3、《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辽动监函〔201313)第四条:供辽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备案申请。供辽企业应当通过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所发函进行推荐备案。

县畜牧兽医局

政务服务事项

34

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号):要认真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财政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2.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2146号)第一条:补助对象。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第二条::补助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第三条::补助发放方式。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形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县畜牧兽医局

35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1.《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4152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后产生的病害猪的货主或屠宰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补贴标准为800/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补贴标准为80/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2.财政部印发《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

县畜牧兽医局

3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破损的补发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县畜牧兽医局

37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县畜牧兽医局

38

畜牧业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县畜牧兽医局

39

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推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

40

市级及以上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申报和县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评选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517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

县畜牧兽医局

41

渔业互保服务

《关于开展渔业互保业务的通知》(皖渔政函[2008]14号)内河渔船互保业务:1、承保对象及互保业务责任。承保对象为主机总功率44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渔船(包括内河渔业住家船)。钢质船、木质船允许投保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其中船龄超过20年的仅限投保全损责任。水泥船、玻璃钢船承保业务及准延期报废船舶的承保业务,应填写承保业务核保申请表传真至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安徽省办事处,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收到批准后方可进行承保。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42

渔业捕捞减船转产补助初审转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6 33号):(二)鼓励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根据当地渔业资源状况和渔民意愿,按照“早申报、早补助”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减船转产计划,引导渔民自愿有序退出捕捞行业。对纳入油价补助范围的机动渔船自愿退出的,由该船船主(企业)向当地渔政(船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初核,按照船体(包括大小、材质、船龄等)状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一次性发放减船转产补助,实行补助资金发放与渔船(含辅助船舶、设备)拆解、证书注销、取消油价补助等“三同步”。对退出捕捞渔船的渔民,要纳入地方政府转产转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活动之中,按政策规定给予必要资金支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船员办理养老保险。渔船及辅助设施设备集中拆解销毁、废料处理等由渔民选择符合规定的船舶企业进行,市政府参照内陆船舶拆解政策给予一定补贴。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43

渔业技术推广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44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初审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11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45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自2006111日起施行)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县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16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申报推荐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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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县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政务服务事项

48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1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县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政务服务事项

49

有机产品认证材料转报

《有机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政务服务事项

50

农资规范经营示范创建

根据《关于开展宣城市2014年度农资经营示范单位(店)评选工作的通知》(宣农质[201418号)全文。

县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51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

52

拖拉机驾驶证补发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5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补领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应当收回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54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遗失、损毁补发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55

高素质农民培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

 

科教与市场信息股

 

56

经济作物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57

畜禽良种推广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引进良种,开展技术培训与推广。

县畜牧兽医局

 

58

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引进良种,开展技术培训与推广。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59

组织参加农业会展

根据每年的农业展会通知文件,组织全县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展会。

 

乡村产业发展股

 

60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61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62

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疫情调查、防控技术服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63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等,积极开展创建与指导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展合作社的发展指导,根据各级下发的示范评比文件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评选工作。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济管理股)

 

64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10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11日起施行。

县畜牧兽医局

 

65

部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申报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牧〈20116)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县畜牧兽医局

 

66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济管理股)

 

67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受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1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县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68

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69

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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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良种法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条款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县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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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国务院第563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