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资源,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房、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讯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四)除上述用途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
第三条 全县办公用房实行统筹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维修。
第四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县办公用房。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办公用房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六条 需建设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向县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建设控制标准和存量办公用房情况等提出新建办公用房相关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申请单位方可按程序组织报批。
第七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八条 办公用房建设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实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三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全县各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在县国投公司名下。
第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使用权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登记表、定位示意图、单位办公用房使用协议书等档案资料。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凡是超过核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须腾退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单位应当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和“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乡镇办公用房使用权属于本级乡镇。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调整富余办公用房,并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因机构和人员编制等因素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并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只在其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工作调动或退休的,办公用房必须退还原单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足部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存量办公用房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需要出租、出借及相应土地处置的根据《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郎政办〔2015〕2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间团体组织、企业、个人挤占办公用房的,由挤占前使用单位负责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分类处理。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维修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使用单位可以申请维修改造。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计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计划,统一受理、审查办公用房的维修申请。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运行程序按《郎溪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郎政办〔2014〕14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