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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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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512/201903-00010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
名称: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事项办理依据及收费情况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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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
名称: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事项办理依据及收费情况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3-20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事项办理依据及收费情况
发布时间:2019-03-20 15:12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办理依据: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涉及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