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1912-0002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县级部门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1912-0002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县级部门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住建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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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人防工程施工图和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第九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9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2.《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第九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 施工图审查资质一类、二类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3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工程监理资质甲级、乙级、丙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4 |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第九章 平战转换。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9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2.《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5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及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面积,降低防护标准。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6 | 消防设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工程设计甲级、乙级、丙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8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 施工图审查资质一类、二类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9 |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 燃气经营许可(属于“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子项) |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0 | 出具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0号令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备案 | 工程设计甲级、乙级、丙级 |
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资质均可承接绿化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1 |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工程监理资质甲级、乙级、丙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2 | 房产测绘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七条。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测绘资质甲级、乙级、丙级、丁级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3 |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H表H.0.1-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甲级、乙级、丙级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4 | 建设工程质量抽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H表H.0.1-3。 | 工程质量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甲级、乙级、丙级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5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验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甲、乙和丙三类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五条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3〕799号)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6 |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鉴定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4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甲级、乙级、丙级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7 | 工程造价咨询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对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8 |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对违反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等级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9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甲级、乙级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0 | 拆迁房屋价格评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1 | 拆迁房屋价格复核评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2 | 拆迁房屋价格复核评估鉴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3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 | CNAS、CMA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4 | 气质检测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第二项(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三项(三):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 燃气经营许可(属于“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子项) | 无等级 | 市监部门颁发的检测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5 | 气质检测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第二项(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三项(三):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属于“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子项) | 无等级 | 市监部门颁发的检测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6 | 安全评价报告 |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属于“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子项) |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注: 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与设定依据中的表述一致。 2.“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应与2019年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致,仅涉及子项的应同时注明主项名称。如***(属于***子项)。 4.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指行政机关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包括直接明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 5.中介服务收费类型,可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市场调节价等类型填写。 6.委托主体,按照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或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方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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