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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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服务清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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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审核时间:2017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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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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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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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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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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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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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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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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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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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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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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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招标方及代理机构、投标方)、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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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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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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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4部委第39号令)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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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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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招标方及代理机构、投标方)、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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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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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退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投标(交易)保证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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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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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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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标人、受让方(以下称投标方),以及招标人、采购人、转让(出让)方(以下称招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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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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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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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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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科、政府采购科、土地交易科、产权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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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采购人、转让(出让)方(以下称招标方),供应商、投标人、受让方(以下称投标方),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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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供市直各单位在事项梳理填报时使用,表格填写后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市编办。2.应对公共服务事项按保留、取消、其他等进行分类清理,并提出清理理由,在“清理意见及理由”栏注明。3.公共服务事项应为具体服务行为,事项名称应规范填写,其中,证明类事项用▲标注,“点菜型”事项用★标注。证明类事项、“点菜型”事项含义详见工作指南。4.办理依据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承诺书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无文件依据的应提供该事项是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理由。5.实施单位和共同实施单位要填写规范全称。6.服务对象需填写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7.备注,填写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如市县同步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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