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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27H/202006-00035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姚村乡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应急预案】郎溪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1-26 发布日期: 2020-06-26
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27H/202006-00035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姚村乡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应急预案】郎溪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1-26
发布日期: 2020-06-26
【应急预案】郎溪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6-26 00:00 来源:姚村乡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



    1前言

    郎溪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共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郎溪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另一部分是郎溪县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2总则

    2.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2.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9)《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1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版)

    (1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2012年12月24日)

    (1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2号2006年12月22日)

    (14)《宣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宣政办秘〔2014〕2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2.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平安不等于无事,通过各个危险化学品企业主管部门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经济开发区及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和完善郎溪县地方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做到安全管理有方向,安全执法有依据。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权威信息。

    2.4事故分类分级

    2.4.1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

    常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类别: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指燃烧物质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具体包括: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或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包括: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以及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以及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主要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的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被接触表面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腐蚀品包括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和其他不显酸碱性的腐蚀品。灼伤类型包括:化学品灼伤与物理灼伤。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虽然没有发展成为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但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一旦失控,往往造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2.4.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①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2)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①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4)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郎溪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不包括住建部门管辖的LPG、LNG、CNG)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3)涉及需全县协调解决的Ⅳ级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4)县政府认为需要县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处置。构成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按照省、市、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特别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6郎溪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现状

    郎溪县化工企业主要分布在建平镇、梅渚镇、新发镇、郎溪经济开发区。

    建平镇范围内有双建气体(使用电石生产乙炔);

    梅渚镇有梁溪环保(使用液氨、二甲笨、双丙酮等)、海洋生物(提纯使用乙醇);

    郎溪经济开发区有得镱商贸(氰化钾、硝酸、双氧水等);

    新发镇有仁信环保(环氧乙烷、环氧丙烷);

    郎溪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第2类气体(液氨、环氧乙烷);第3类易燃液体(乙醇);第4类易燃固体(电石);第8类腐蚀性物质(硫酸、盐酸等),不涉及生产剧毒化学品。

    郎溪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第2类气体(液氧、二氧化碳等)、第3类易燃液体(二甲笨、二氯丙烷等)、第6类毒性物质(氰化钾、氰化钠)、第8类腐蚀性物质(盐酸、硝酸等)。

    郎溪县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主要是:安徽省天然气郎溪支线。

    郎溪县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第2类气体(环氧乙烷)。

    郎溪县现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数十家,其中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数十 家,以电镀、供水企业为主,其中电镀企业使用氰化物,水厂使用液氯;一般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则涉及家具行业、电子行业、电镀行业、冶金业等多个行业。

    郎溪县现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主要包括使用电石、环氧丙烷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剧毒品储存经营企业。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应急小组组成。

    3.2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负责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县政府办联系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环保局局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见附件5。

    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有关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设和完善应急平台,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确定较大以上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乡镇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组织开展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重要信息;

    (4)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开展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

    (7)组织开展本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8)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9)督促指导和抽查各乡镇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监站、分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

    (10)承担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4应急小组及其职责

    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小组包括应急消防抢险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安置组、环境监测组、气象监测与预警组、应急保障组、现场督导组、新闻报道组和技术专家组。

    各应急小组及职责:

(1)应急消防抢险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成立,抢险力量由县消防大队、各乡镇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消防队伍、以及企业专职队组成,郎溪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提供抢险专业技术力量支撑。其职责为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对现场受伤和失踪人员进行搜救,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等。

(2)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立。其职责为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现场治安秩序及危险区域隔离警戒;做好事故发生地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委牵头成立。其职责为组织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事故现场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伤员救治情况。

(4)疏散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成立。其职责为指导配合乡镇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成立。其职责为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情况,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等相关工作。

(6)气象监测与预警组,由县气象局牵头成立。其职责为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气候变化进行应急观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观测结果;按照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7)应急保障组,由县财政局、交运局、经信委负责成立。其职责为:

①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县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②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③县经信委负责为处置事故提供政务网络保障、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及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抢修与保障;

(8)现场督导组,由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委派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①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以上预警后,接受指挥部调遣,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响应前现场应急督导工作;

②事故未发生时,及时收集、报告现场有关信息,加强现场情况的监测、报告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指导可能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③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县级应急救援时,现场督导组应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万一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县级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

(9)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其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舆论引导。

(10)技术专家组,由市、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成。

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日常管理由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职责为:

①为本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咨询,参与媒体宣传、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②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发生时,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预测,对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5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职责为:

(1)县发改委职责:负责指导全县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准备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县交运局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3)县农委职责:负责组织农、牧、渔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4)县安监局职责:负责组织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5)县水务局职责:负责水利水电施工中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6)县市场监管局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县应急办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和县政府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8)县武装部职责:作为我县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9)各乡镇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①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③组织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④指挥、协调本辖区一般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⑤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监测与预警

4.1预防

4.1.1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的完善改进工作,组织强化对本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管。

4.1.2组织对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现状进行风险分析,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五到位”。

4.1.3督促企业开展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1.4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1.5对广大市民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

4.2监测

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督促企业结合自动检测、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可能使重大危险源由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给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

4.3预警

4.3.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1)Ⅰ级、Ⅱ级预警: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2)Ⅲ级预警:情况比较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起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Ⅲ级预警的其他情况。

(3)Ⅳ级预警:Ⅲ级以下应发布预警的有关情况。

4.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Ⅳ级预警:根据县政府授权,由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通报县武装部和驻郎武警部队。特殊情况需报县政府审定的,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2)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负责发布。

(3)Ⅱ级及以上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机构负责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组的预警建议,应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4.3.3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3.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县政府及部门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4.3.5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以上预警后,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响应: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乡镇政府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县级应急救援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县级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

(3)事故升至需要启动县级事故应急救援时,现场督导组并入现场指挥部,按县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现场救援。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和共享

5.1.1信息收集

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在事故发生前后获取有效的应急处置信息,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

(1)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以及周边环境情况;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技术措施;

(4)人员避难场所及避难生活用品信息;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信息;

(6)应急救援队伍信息。

5.1.2信息报告

(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拨打110、119、120、122等特服电话报警,或通过有关渠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2)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信息;

(3)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信息。

(4)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不受限制要立即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

5.1.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5.1.4报告方式

(1)使用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报送:原则上已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应按系统要求的格式通过信息网络报送。

(2)书面报送:未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采用书面报送。

(3)电话口头报送: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

(4)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做好完整记录。

5.2先期处置

5.2.1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不同危险特性及事件征候按以下要求进行分类应急处置:

1.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时,应做好以下措施:

(1)对现场实施封控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并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等专业部门。

(2)疏散现场人员,撤离至指定安全区域,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尽可能利用现有资源和手段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和医学排查,调查是否存在化学品毒物中毒的可能。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3)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对现场人群进行问询调查,了解现场事件发生情况,登记相关信息。

(5)配合公安及现场主管部门,迅速开通绿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保证专业救援队伍能以最快速度到达事发现场。

(6)专业部门到达之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将现场事件发生情况和本部门已进行的工作情况向其报告(包括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消防设施、工艺措施、到场人员处置意见;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由专业救援队伍对污染源和现场化学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于已明确种类的化学品,由专业救援队伍负责转移、封存、销毁。

2.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时,应做好以下措施:

(1)对现场实施封控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停止现场所有能够产生火花的作业,除可利用的防爆电器的电源以外,切断现场其他电源。

(2)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等专业部门对爆炸物、燃烧物进行处置。在专业部门到达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隔离防护和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发生二次故事故。

(3)疏散现场人员,采取隔离保护措施,尽可能利用现有资源和手段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和医学排查。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对受伤严重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4)对现场人群进行问询调查,了解现场事件发生情况,登记相关信息。

(5)配合公安及现场主管部门,迅速开通绿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保证专业救援队伍能以最快速度到达事发现场。

(6)专业部门到达之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将现场事件发生情况和本部门已进行的工作情况向其报告(包括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消防设施、工艺措施、到场人员处置意见;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由专业救援队伍对污染源和现场化学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于已明确种类的化学品,由专业救援队伍负责转移、封存、销毁。

3.发生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时,应做好以下措施:

(1)对现场实施封控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迅速关闭现场通风设施,防止化学品毒物进一步扩散,并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等专业部门。

(2)疏散现场人员,撤离至指定安全区域,尽可能利用现有资源和手段对疑似中毒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和医学排查,调查是否存在化学品毒物中毒的可能。

对中毒人员现场急救措施: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并移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时应立即进行心脏按压;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的清水冲洗,冲洗时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患者口渴时,可适当饮淡盐水;食入化学品者,可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对症处理;化学品进入眼睛,可用洗眼器冲洗;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并向院方提供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

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对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3)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疑似化学品转移至专门容器,移至人员稀少的地方等待进一步处理,必要时移交专业部门处理。

(4)对现场人群进行问询调查,了解现场事件发生情况,登记相关信息。

(5)配合公安及现场主管部门,迅速开通绿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保证专业救援队伍能以最快速度到达事发现场。

(6)专业部门到达之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将现场事件发生情况和本部门已进行的工作情况向其报告(包括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消防设施、工艺措施、到场人员处置意见;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由专业救援队伍对污染源和现场化学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于已明确种类的化学品,由专业救援队伍负责转移、封存、销毁。

4.发生危险化学品灼伤时,应做好以下措施:

(1)对现场实施封控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防止氧化性和腐蚀性化学物质进一步扩散,并立即通报当地安监、消防等专业部门。

(2)疏散现场人员,撤离至指定安全区域,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疑似化学品转移至专门容器,移至人员稀少的地方等待进一步处理,必要时移交专业部门处理。

(3)对现场人群进行问询调查,了解现场事件发生情况,登记相关信息。

(4)配合现场主管部门,迅速开通绿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保证专业救援队伍能以最快速度到达事发现场。

(5)专业部门到达之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将现场事件发生情况和本部门已进行的工作情况向其报告(包括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消防设施、工艺措施、到场人员处置意见;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由专业救援队伍对污染源和现场化学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于已明确种类的化学品,由专业救援队伍负责转移、封存、销毁。

5.2.2处置组织单位

(1)事发单位、事发地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响应程序,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乡镇政府报告信息。

(2)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事发地村委会、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3应急响应

5.3.1分级响应

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由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事发地相关专项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乡镇政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由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Ⅲ级响应: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市、区)政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Ⅱ级以上响应:应急响应工作经指挥部研判确定后,在前一级响应的基础上,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或省相关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2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

(2)发生涉及跨乡镇的Ⅳ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

(3)发生需要县级应急力量进行增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

(4)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

5.3.3基本响应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启动本辖区村委会、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控制、人员疏散、警戒、人员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事故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属于可能较大以上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立即报告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办、县政府办。

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通知指挥部领导立刻作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经现场确认为可能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在指定地点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5.4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时,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由县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并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评估,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必要时请求武警大队应急增援。

5.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现场副指挥官根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等因素确定。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吸收涉事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根据现场情况设置有关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完成现场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6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情况比较复杂,各种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同,理化性能存在差异。根据其毒害性、消防要求,个人防护条件、救援人员专业知识、应急器材、周边环境等不同情况,现场处置需专家组进行针对性指导,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注意事项包括:

(1)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2)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3)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4)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5)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6)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7)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5.7响应升级

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次生或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其他专业应急指挥部参与应急处置的,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如果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县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省有关部门或省外资源支持的,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的支持。

5.8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企业品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9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直至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10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组对以下4个条件均予以确认后,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处置行动的建议,经领导小组核实后实施终止行动。

(一)事件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事发现场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二)没有出现新一轮或连环式化学品突发事件;

(三)经对疑似中毒人员进行医学诊断排除了有毒化学品中毒,对因爆炸、燃烧、泄漏受害者进行有效诊治;

(四)本次事件危害因素不会造成新的现场人员被污染或受到伤损。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各部门上报情况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结束后,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事发地乡镇政府以及县民政、县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要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以及县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工作。

6.3保险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6.4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政府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印发有关单位。

6.5恢复与重建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乡镇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7应急保障

7.1指挥系统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无线指挥调度、图像监控、信息报告、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撑、视频会议和信息发布等。指挥系统可以和其他指挥系统合并使用。

7.2人力资源保障

我县以现役消防队伍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驻郎武警部队作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强化公安、环保、医疗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等专业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事故处置单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充分发动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内容,确保需要时能及时找到相应的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3经费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县安监局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安排拨付。

7.4物资保障

县政府建立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全县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县有关部门、乡镇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以县政府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事后进行原物或经济回补。

7.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委应建立和完善全县卫生应急预案体系,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7.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运局负责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做好应急状态下的人员疏运、物资运输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道路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政单位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7其他应急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如治安、电力、环保、避难场所、气象等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宣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8监督管理

8.1应急演练

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现场演练、桌面推演、沙盘推演等。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发生事故时迅速反应、正确有效处置的能力,以降低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

8.2宣传教育

县级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8.3培训

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经常性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干部的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乡镇政府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安监站、分局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有关应急管理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8.4责任与奖惩

本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绩效考核范围。

8.5预案管理

8.5.1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8.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5.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实施。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

8.5.4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修订建议。

8.6子预案制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郎溪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子预案。

8.7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8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郎溪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郎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