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1390/201904-00048 |
组配分类: |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郎溪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2019.04 |
成文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04-26 |
索引号: | 003251390/201904-00048 |
组配分类: |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郎溪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2019.04 |
成文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04-26 |
发改价格〔2019〕1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郎溪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本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发
郎溪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郎溪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县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
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小区容积率大于1.0的住宅小区,非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小区内低层住宅可参照非普通住宅政策执行。
第七条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公共性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共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
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郎溪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2)规定进行约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我县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的具体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含电梯、增压水泵)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以及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十一条 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所需运行维护费用(仅含电费、维保费用),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建账、据实分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小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第十二条 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运营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及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约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购买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依法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经营的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七条 老旧小区和零散住宅区,因客观原因,不能实施分级物业公共服务的,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小区实际,依据县价格主管部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老旧小区指导性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见附件3),确定具体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 停车、垃圾清运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
用费(租金)。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停车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标准建议,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及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临时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装修敲墙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自行处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服务而收取费用。
第四章 行为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县域内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以我县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充分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超过3个出入证、卡、电子识别器等。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制作(或购置)成本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投诉电话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在住宅小区内作出公开承诺。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成本控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物业服务。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引导业主参与服务过程,切实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郎溪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费、代收代交费用、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年中入驻、承接的,可以连同第二年收支情况一并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县物价局、县房地产管理局2013年印发的《郎溪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郎价房〔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郎溪县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收费标 准》
2.《郎溪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3.《郎溪县老旧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郎溪县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
服务等级 | 基准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 备 注 | |
多层 | 高层 | ||
一级 | 0.65 | 0.90 | 各等级收费标准上浮动不超过15%,下浮不限。 |
二级 | 0.45 | 0.70 | |
三级 | 0.30 |
|
附件2
郎溪县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
一 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保洁服务
1、生活垃圾每天至少清运1次,确保日产日清。垃圾桶等保洁设备保持清洁、无异味。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全天候保洁,并且每日至少全面清扫1次;单幢房屋的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高层电梯厅、楼道保持清洁无污;多层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高层楼梯扶手保持清洁无浮尘;多层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高层共用部位玻璃保持清洁无污;及时清除小区道路的积水、积雪。
3、小区内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6、装修垃圾固定位置堆放,实行袋装,定时清运。
(三)共用部位管理
1、对住宅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住宅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且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按有关程序动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3、每周2次巡查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违反管理规约及临时管理规约规定及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四)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
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且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按有关程序动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五)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值勤,白天站岗,夜间执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出入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
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 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
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二)保洁服务
1、生活垃圾每天至少清运1次,确保日产日清,垃圾桶等保洁设备保持清洁。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常态保洁,并且每日至少全面清扫1次;高层电梯厅、楼道保持清洁无污;多层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高层楼梯扶手保持清洁无浮尘;多层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高层共用部位玻璃清洁无污;及时清除小区道路的积水、积雪。
3、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6、装饰装修垃圾固定堆放,实行袋装,定时清运。
(三)共用部位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且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按有关程序动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3、每周1次巡查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违反管理规约及临时管理规约和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且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
按有关程序动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
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五)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夜间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三 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至少清运1次,确保日产日清。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每日全面清扫1次;高层电梯厅、楼道保持清洁无污;多层楼道每周清扫2次,每月拖洗1次;多层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高层共用部位玻璃清洁无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装饰装修垃圾规定堆放,实行袋装,定时清运。
(三)共用部位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按有关程序动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3、每月巡查2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公共配套设施,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违反管理规约及临时管理规约和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按有关程序动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五)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夜间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附件3
老旧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要求 | 收费标准 | 人员配备 | 备注 |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 2 次; 2、楼内公共地面每周清扫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拭1次; 3、小区公共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每日清扫2 次,公共区域清扫保洁时间不少于10小时,无卫生死角。 | 5元/月.户 | 按2万平方米配1名保洁员 | 必选 |
公共设施维护 | 小区内雨水井、污水井每年疏通 2 次,化粪池每年清掏2次; 地上雨、污水管道及时维护; 天台、屋顶每年清扫维护一次。 | 4元/月.户 | 15万平方米配备1名水电工 | 必选 |
公共照明设备运行、维护 | 1、路灯春夏两季照明时间不少于7小时,秋冬两季照明时间不少于8小时。 2、公共照明设施出现故障及时维修,完好率不低于 90%。 | 1元/月.户 |
| 可选 |
公共区域 绿化养护 |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 可选 | ||
公共区域 秩序维护 |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 可选 | ||
综合管理 | 1、小区内可设置管理处,管理人员佩戴标志每周巡视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公示服务电话,8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3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3 、及时公告停电停水停气信息。 4、每年至少 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70% 以上。 | 2元/月.户 | 按8万平方米设1 名管理处,配备1个小区经理兼管理员、1 名收费员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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