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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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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1462/201811-0001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水务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1-10
索引号:
003251462/201811-0001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水务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1-10
水务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 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水务局公共服务基础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备注
1 防汛抗旱技术指导     《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市县共有
2 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7.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演习,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市县共有
3 汛情通告发布     1.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市县共有
4 旱情通告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市县共有
5 防汛、抗旱预警信息发布      《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掌握实时旱情和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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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市县共有
7 对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吊销情况进行公告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市县共有
8 取水许可证补(换)发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第4号令)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取水许可证期满前90天内,取水许可持证人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期满后自行失效。2.《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三)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证明。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情况,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县共有
9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市县共有
10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市县共有
11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2.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第二条:省水利厅专门建立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xy.ahsl.gov.cn,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平台”),作为集中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载体。在皖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可在省信用信息平台自愿公开有关信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对市场主体评定的信用等级及奖惩记录等信息,省信用信息平台予以转发或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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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第八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市县共有
13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1.《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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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度砂石开采禁采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09〕79号):为确保河道堤防、桥梁、水工程及河道岸线防洪安全,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统一划定为每年主汛期(6月1日-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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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水事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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