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安机关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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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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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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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是否涉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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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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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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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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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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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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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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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案件办理全过程 |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司法鉴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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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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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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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伤情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第二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
对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
案件办理全过程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具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
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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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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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驾驶证许可 |
申请、更换机动车驾驶证前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二)身体条件情况;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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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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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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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对违规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对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案件办理全过程 |
通过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认定,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和《质量认证合格证》两项证书,获得公安部批准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
2000年4月26日颁布并实施公安部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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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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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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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等 |
案件办理全过程 |
具备通过司法厅认证具有精神疾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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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保留 |
涉及多项行政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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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扣留事故或违规车辆 |
交通事故发生后 |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司法鉴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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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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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 第二款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登机前 |
具备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会)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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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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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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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B类资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评价许可。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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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政府指导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涉及多项行政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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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车速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
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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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评价许可 |
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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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政府指导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涉及多项行政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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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价格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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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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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保留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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