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郎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郎溪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的批复》(郎编〔2015〕21号)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对郎溪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行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2016年6月29日起。
二、受理地点:郎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咨询电话:0563-7023226、7023787、7033905。
三、登记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役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四、有关事项:
1.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郎溪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郎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2.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郎溪县行政区划范围。自2016年6月29日起,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郎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数据整合进度,择时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承包经营权在过渡期后实施,过渡期内由农业部门登记,过渡期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
3.因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系统升级和窗口整饰,决定自2016年6月27日起开始停办房屋、土地登记业务。2016年6月29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新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2016年6月29日前依法颁发的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4.本着不增加单位、个人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8〕76号)等文件执行。对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不重复收取登记费。
郎溪县国土资源局 郎溪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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