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县实施的33项居民工程之一,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为提高参保人员的个人待遇,我县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一是进一步扩大了规定病种慢性病的范围:规定病种(指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规定病种慢性病)的数量由原来的23种增至27种。新增加的病种有:慢性萎缩性胃炎、前列腺增生、慢性脊髓炎、重症肌无力;
二是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转院自付比例由7%下调到5%。
此次政策的调整,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党的惠民政策更加深入人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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