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近日,我县制订出台了《郎溪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办法》规定,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待批准方可处置,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办法》还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随意倾倒、抛撒等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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