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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 这样做危险很大,请看超员的危害和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28 11:09 来源:宣城公安交警在线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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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危害

很多司机都觉得车上多载一两个人是没事的,只要能坐得下,又不影响自己开车!其实这样做危险很大,请看超员的危害和处罚规定:

一、超员危害性

1.妨碍操作。乘员多了,拥挤在驾驶室内,驾驶员在操作方向盘、换挡、制动时,往往会因他人身体的阻挡而动作失准,特别是在右转弯时,乘员的身体会倒向驾驶员,使驾驶员操作不到位或不及时,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紧急情况。

2.分散注意力。驾驶室内乘员多了难免聊天,有的还会主动找驾驶员搭讪,即使不与驾驶员对话,但因一路上谈笑风生,很容易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当突然出现新情况时,可能会因为注意力分散而措手不及。

3.影响视线。驾驶室内因超员拥挤,很容易挡住右边的后视镜,影响驾驶员对右边道路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的观察,人为形成视线盲区,不利于行车安全。

4.易伤乘员。驾驶室内副驾驶座位前无扶手或其他阻挡物,当行车中遇到紧急情况而突然制动时,坐在驾驶室内的乘员很容易撞向前挡风玻璃,严重时还会撞破挡风玻璃而甩出车辆外,极易造成乘员的伤亡。


违法处罚

二、违法处罚依据

(一)营运客车超员处罚依据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记12分罚款1000元、扣留车辆的处罚。

3.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记12分罚款2000元、扣留车辆的处罚。

4.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给予记6分,警告或罚款150—200元的处罚。

5.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给予记12分,警告或罚款150—200元的处罚。


(二)非营运客车超员处罚依据

1.驾驶营运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给予记3分、警告或罚款150—200元的处罚。

2.驾驶营运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给予记6分、警告或罚款150—200元的处罚。

所以,我们要铭记超员带来的危害,为安全着想,请勿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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