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郎溪县政府网站!

  • OA办公
  • 繁體版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长辈版
索引号:
11341722786515750P/202512-00022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城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10)号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12-03 发布日期: 2025-12-03
关键词: 行政处罚

郎溪县城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10)号案

发布时间:2025-12-03 15:02 来源: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严重程度
宣城伟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1MAEEH3M49R 陈* 郎城管(综执)罚决字﹝2025﹞10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经查明, 宣城伟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未经核准擅自处置于2025年9月1日00时至02时左右,从江苏省高淳区桠溪街道桠溪中心小学运输至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钟梅路与伍牙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工地的建筑垃圾,共计113.5立方米左右。,由以下证据证实:①郎溪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查证的事实;②郎溪县江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查证的事实;③广德利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查证的事实;④询问(调查)笔录;⑤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件与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警告;罚款 给予警告,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 5.000000 2025-12-3 2026-1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