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22675880720T/202512-00016 |
组配分类: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 发布机构: |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郎公管罚字〔2025〕14号) | 文号: | 无 |
| 生成日期: | 2025-12-05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
| 关键词: | 郎溪县,上村,招标,项目,河南,行政,处罚,罚款,证据,宣城市,投标法,鞍山市,投标,安徽省,工程,人民,中华,建设,共和国,业绩,行政处罚 |
当事人: 王健
身份证号:******************
地址: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
违法事实: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宣城市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郎溪县)(项目编号LXX-GC-GK-2025047),招标人为郎溪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郎溪县郎川人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招标控制价为59160241.57元。2025年7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15日在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8月18日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为河南洹上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9月11日发布重新招标公告,10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价及项目合同金额为52214829.20元。
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收到郎溪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关于移交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宣城市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郎溪县)线索的函”,反映该招标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了河南洹上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投标业绩实地调查时发现河南洹上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业绩与实地调查不一致。
经本机关调查,河南洹上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进行投标,你在该项目投标中属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证据:
证据一:郎溪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商请协助核实企业业绩工作的函》
证据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关于商请协助核实企业业绩的复函》
证据三:郎溪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关于移交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宣城市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郎溪县)线索的函》
证据四:《南水北调中线建管局河南分局合作造林项目6标段合同协议书》《河南省南太行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济源沿黄生态涵养带困难地造林项目(二期)十标段施工合同》
证据五:河南洹上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招标项目中投标文件中的虚假业绩
证据六:询问调查笔录
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河南洹上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261074.15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053.71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郎溪支行
账号:*******************
用途: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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