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504-00075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注销安徽汇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函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27 | 发布日期: | 2025-04-27 |
郎环函〔2025〕48号
关于注销安徽汇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函
安徽汇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依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5年4月27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收到本决之日
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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