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504-0006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处罚信息公开(四)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27 | 发布日期: | 2025-04-27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不罚〔2025〕1号
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8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你公司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于2024年11月15日形成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问题的函》,交办了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根据函件反馈问题,2025年1月16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检查发现:
1、在2024年5月28日,你公司贮存超过1年的危险废物累计有1818.9吨,其中691.76吨于2024年2月20日取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仍有1127.14吨危险废物超期贮存且未取得批准。至2024年9月10日超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已全部处置完毕。
2、在2024年5月28日,你公司存在部分危险废物包装无产废单位标签、1个标签对应多个包装物、部分危废包装物上有2个标签、部分危废包装物未张贴危废标签、贮存分区标识信息错误问题。于2024年5月29日对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完成,规范张贴危险废物标签标识、贮存分区标识。
3、在2024年5月28日,你公司存在危废贮存库中废物包装物破损,污泥堆放过多,挡住巡检通道问题;半成品库与拌料区堆积吨袋装污泥危险废物问题。于2024年5月29日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情况进行整改并完成,清理半成品库和拌料区污泥危险废物,所有危险废物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更换了破损的废物包装袋、清理打通巡检通道。
4、在2024年5月28日,你公司存在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与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不一致问题。于2024年5月28日对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进行整改,将5月27日新入库的54.477吨危险废物记入纸质台账,纸质台账与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
经查实,你公司在2024年5月28日,存在超期贮存危险废物、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及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你公司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你公司未及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宣环(郎)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项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应当行政处罚,但鉴于你公司2024年5月29日对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完成,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中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应当行政处罚,但鉴于你公司2024年5月29日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情况进行整改并完成,你公司此项行为系初次违反,且未对外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及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应当行政处罚,但鉴于你公司2024年5月28日对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进行整改并完成,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中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要求你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容,加强公司管理,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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