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504-0006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处罚信息公开(五)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27 | 发布日期: | 2025-04-27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5〕8号
安徽省广利川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西南侧钢结构厂房内建设有年产150万吨水洗尾矿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壹拾壹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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