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504-0003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处罚信息公开(三)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5〕7号
郎溪县恒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法定代表人黄*杰,地址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钟梅线路。
我局于2025年2月26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事故应急池及阀门被预制板覆盖,事故应急池内有积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2023年4月6日备案后,未建立环境隐患排查制度,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6日现场检查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事故应急池及应急池切断阀门被预制板等物覆盖,未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2.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总经理黄*杰询问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3.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安环员石*明询问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2025年2月26日现场执法检查拍摄视频1份、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事故应急池及应急池切断阀门被预制板等物覆盖,未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质信息;
6.你单位总经理黄*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7 .你单位安环员石*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石*明身份并受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
8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基本情况,你单位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预警体系并保持应急池处于常空状态。
9.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及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需要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10.2025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事故应急池阀门状态及现场整改情况;
11.2025年3月19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事故应急池阀门状态及现场整改情况;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 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 26%;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5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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