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675880720T/202504-00018 |
组配分类: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玲(郎公管罚字〔2025〕11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14 | 发布日期: | 2025-04-14 |
当事人: 苏*玲
身份证号:**********************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西街道
违法事实:郎溪县南部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EPC(重新招标),招标人为郎溪县十字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郎溪郎溪振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9月24日在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4年9月26日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0月21日发布中标单位为安徽悦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为67322845.82 元。
2024年10月9日郎溪县十字镇人民政府与郎溪县公管局、住建局组成调查组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业绩“闽侯县安置房建设工程(一期)”进行实地核查,经业绩发包方证实,从未对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该建设项目、未对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单》、未与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过《合同协议书》等,并出具了复函,故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业绩存在造假嫌疑。
经调查,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进行投标,你在该项目投标中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要证据:
证据一:《闽侯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
证据二:投标文件;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提供虚假的业绩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336614.23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6830.71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郎溪支行
账号:*********************
用途: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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