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512/202504-00018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郎溪县2024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10 | 发布日期: | 2025-04-10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郎溪县2024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郎溪县民政局 郎溪县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郎溪县2024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 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办〔2022〕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养老服务 和智慧养老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70%;
(二)完成1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三)完成不少于450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
(四)持续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
(五)规范社区服务用房、养老用房管理,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建 设 ;
(六)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完成6个农村幸福院建设;
(七)持续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公建民营”改 革;
(八)推进失能低保老年人集中托养服务;
(九)推进康养村建设。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具有郎溪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 津贴;对具有郎溪县户籍的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原2016年 及以后脱贫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计生 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人员给予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 定为轻度、中度、中重度、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适时分档提 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 高龄津贴按县政府批准的县民政局《关于 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请示》(民办〔2015〕89号)、《关于进一 步规范全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福〔2024〕7号)等相 关文件执行,通过县智慧养老数字平台按月网上审批发放到个人; 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标准为每 人每月120元,适时根据今年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部分失能 失智适度提高购买服务标准。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 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实施。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委托 近亲属、基层自治组织代理申请。
(二)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补助范围。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在册困难群众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 老化改造。改造要求按照省民政厅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 会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3〕157 号)执行, 改造内容以基础项目为主,具体内容按照“一户一策”制定,补 助标准控制在平均每户不超过3000元,总改造户数不少于450户。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 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 镇(街道)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确定改造方案制定和验收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 造方案制定和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 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 报镇(街道)、县民政局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 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民政局组织实地验收。
(三)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
试点对象。郎步、郎川街道户籍且常住人口,年满60周岁且 能力评估达到中度、中重度、重度失能或80周岁及以上的有稳定 照料人员的老年人。租赁房屋居住的老年人暂不纳入服务对象。
建设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家庭养 老床位试点方案》、《关于开展宣城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的指 导意见》执行。
补助标准。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已经开展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执行。照护服务依中度、中重度、重度失能分别按照每月300 元、400元、600元执行,每月累计服务时长分别不少于12、16、 24小时,照护服务每日上门不少于1次,每2周医护人员应该至少上门服务1次。
实施步骤。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试点街道民政部门提出设立 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试点街道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统 一安排开展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聘请第三方制定个性化家庭照 护床位改造方案和照护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建设项目采购,试点 街道会同县民政局组织验收和第三方审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完 成后,由试点街道与本辖区内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县民政局 政府采购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按照第三方制定的照护计划签 订合同,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 案,开展家庭床位照护服务,服务费用纳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资 金并同期结算。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 围,但运营不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
(四)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
为失能老人家庭照护提供支持服务,缓解此类家庭的照护压力,邀请第三方适时开展社区失能老人家属提供家庭照护能力提升培训辅导。
(五)健全城乡“三级中心”建设运营
目标任务。2024年度,完成一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郎 川街道凤凰城小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成6个农村幸 福院建设,包括梅渚镇大梁村、凌笪镇侯村村、涛城镇庆丰村、 红星村、建平镇盆形村、十字镇施吴村。
补助范围。县级养老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建设完成并验收的的镇(街道)养老服 务指导中心,单独设置建设的按先建后补的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 建设补贴5万元,利用社工站设置的不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建设完成并验收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按先建后补的方 式在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本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给予全额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建设完成并验收的的农村幸福院项目,按先建后补的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万元。
郎溪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由县民政局运营,给予每年30万元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给予每年 2.5万元的运营补助;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 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助;符合条件的村级养老服务站,给予每年1 万元的运营补助。
依托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 级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由 县民政局、财政局视服务情况确定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其中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 务站由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运营的,运营补贴分别提高到5万元、 4万元、2万元,其中运营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包括独立设置、 合并设置)的每处运营补贴提高到10万元。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 同管理制、审计制度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县民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向县财政局提 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实施补助。
(六)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
基本原则。在确保履行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职责的 基础上,按照县民政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委托 运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将政府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 构委托给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等运营管理。 实施“公建民营”应坚持公益职能,养老属性,确保资产安全, 保障公平竞争等原则。
目标任务。年末改革后“公建民营”敬老院数量占全县敬老 院数量比例超过40%。
组织实施。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2、加强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
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管理,提升内外环境,消除安全隐患,逐步提高供养水平,不断 增强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幸福感。
保障措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对失能、半失能、生活 自理供养人员,按照1:3、1:6、1:10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有条 件的乡镇可提高工作人员配套比例。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应不 低于每人每月1780元,院内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 费等费用按每人每年800元列支。以上两项费用由县、镇(街道) 两级财政按1比1负担,其中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县财政将加大配套负担的比例(增加至每人每月1780元)。
3、落实农村老年人三项关爱制度。
持续开展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 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结合全县居家养老上门 服务等相关政策,将三项关爱制度落实落细。
(七)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补助范围。 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 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 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 目不在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对自有房产举办养老机构的,并依 法在民政部门进行许可登记或备案登记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 分50张以下、50张以上(含50张)两种类型分别给予每张床位 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房产举办养老机构的, 经营合同期在5年以上,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许可登记或备案 登记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 助。对一次性投入亿元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县政 府将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床位运营补助。对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许可登记或备案登 记的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自取得许可登记或备案登记的之月起,按照实际入住本县户籍人数(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1 个 月)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人数),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收住对象 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 400元和600元。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 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补贴有效时间为已建成并合法运营起5年内。
4、医养结合补贴。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每个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
实施步骤。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 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使用范围。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 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养老机构运营 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 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八)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参照省统一公布的中标结果执 行,参保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3、实施步骤。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 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由县民政局统
一组织实施。
(九)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 构项目,县民政局报请县财政局同意后,在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 中给予不少于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资金筹措
( 一)资金来源。 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县级及以上 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 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增强资金的绩效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 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安排落实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好县 级各项财政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 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加 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 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 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 计 划 。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 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自觉接受人大、 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