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99T/202504-0001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4月7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郎农(渔)罚〔2025〕1号 |
孙某金、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孙某金、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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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16时2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毕桥镇派出所民警联合开展渔政执法巡查,巡查沿河向东南方向进行,到达与十井路交叉口的小桥。民警发现桥下有人在捕鱼,停车与执法人员一同前往查看,发现当事人(2人)穿着皮裤、背着背包、手持捞网和杆子在桥下捕鱼。当事人1人的背包内为“智能锂电整体机(含锂电池组和逆变器)”1台;另1人的背包内为电池1组和逆变器1台;捕鱼捞网和杆子配对使用,前端均有铁圈,后端有导线延伸出,连接到背包设备接口上;背包设备与捞网、杆子组成1套电鱼设备。当事人共用1个鱼篓装渔获物,篓子和渔获物一起称重为1.50千克,空鱼篓称重为0.55千克,渔获物净重0.95千克,未发现电捕鱼有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 一、没收渔获物0.95千克; 二、孙某金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三、徐某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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