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501-0007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处罚信息公开(一)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5〕1号
安徽荣能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建设的砂石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未批先建”行为;
2.建设的砂石生产线于2023年8月开始生产至2024年4月,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生产线未批先建,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验收已投入生产);
3.出料口空地上处露天堆放有石子、砂石、砂土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项目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厂区出料口空地上处露天堆放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与2024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申请听证,包括以下三个意见,一是未批先建行为处罚主体适格问题;二是未验先投既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又有行政处罚有悖于一事不再罚及积极整改仍处罚是否适当;三是自由裁量的情况下,处罚幅度能否再减小。证据包括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郎溪开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复印件、《关于请求协调尽快办理加工生产许可证问题的函》复印件、公司堆场现场照片。
7月16日,我局作出并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宣环(郎)听通〔2024〕1号)。7月29日在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召开了听证会,并制作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对你公司提出的三点意见均未采纳,一是根据取得的证据可以明确建设单位为安徽荣能建材有限公司;二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非行政处罚的类型,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三是行政处罚罚款的自由裁量均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核算。
7月30日形成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形成事实清楚、主体适格、程序正当、自由裁量得当,建议依法继续履行处罚程序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中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同时根据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意见,在对该行为自由裁量时,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取值取“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最终核算罚款金额为8.9292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中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核算罚款金额为30.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金额为2.53万元。
综上,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1.8592万元(肆拾壹万捌仟伍佰玖拾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5年 1 月 2 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5〕2号
刘x贵:
安徽荣能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该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建设的砂石生产线于2023年8月开始生产至2024年4月,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该公司项目未批先建,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项目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1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规定时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中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5年 1 月 2 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5〕3号
郎溪得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6-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具体情况如下: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分值6%;2、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分值0%;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0%;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6%=3.0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3.0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5年1月7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5〕4号
郎溪县华瑞热镀锌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排污许可证要求循环冷却水排放去向为不外排,循环冷却水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去向不符。
以上事实,有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2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 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0% 、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5 年 1 月 7 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5〕5号
郎溪县运盛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的两个应急池阀门均被覆盖,现场无法直接操作,应急池内有明显积水。未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以上事实,有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 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5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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