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502-0004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处罚信息公开(二)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13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5〕6号
郎溪县百惠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730216690,法定代表人:丁*阳,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飞鲤镇三立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3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行为。
2、2024年10月31日现场执法检查拍摄视频资料,证明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行为。
3、2024年10月31日执法检查拍摄照片证据,证明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行为。
4、2024年11月1日对该公司总经理丁*鹏、该公司吸粪车司机刘*询问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行为。
5、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6、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丁*阳的身份。
7、该公司总经理丁*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丁*鹏身份并受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
8、该公司吸粪车司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身份并受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
9、郎溪县百惠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关于郎溪县百惠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及对养殖粪污处理的要求。
10、该公司与郎溪县飞鲤镇齐村村委会土地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畜禽养殖粪污排放去向。
11、该公司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4年度),证明该公司2024年10月31日粪污利用情况。
1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证明郎溪县百惠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13、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024环监{委}字048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各1份,证明对排放地粪污采样监测情况。
14、采样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资质。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金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0.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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