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682621B/202501-00198 |
组配分类: |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关于郎溪县2024年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皖政地宣〔2025〕7号 | 文号: | 皖政地宣〔2025〕7号 |
生成日期: | 2025-01-26 | 发布日期: | 2025-01-26 |
关于郎溪县2024年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皖政地宣〔2025〕7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郎溪县2024年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大梁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2.7186公顷(耕地0.004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
二、你县要确实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的0.0040公顷耕地质量。
三、你县要按《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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