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675880720T/202503-00030 |
组配分类: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发布机构: |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红(郎公管罚字〔2025〕9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31 | 发布日期: | 2025-03-31 |
当事人:李*红
身份证号:********************
地址: 宣城市宣州区天都花园
违法事实:郎溪县十字镇综合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化厂房二期及研发中心项目(二次)项目(项目编号:LXX-GC-GK
-2024577),招标人为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人民政府,项目控制价19072857.47元。该项目于2024年8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9月3日开标,2024年9月10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是安徽焱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及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16031137.23元。经宣城市串通投标预警分析系统对我县2024年第三季度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预警分析,安徽华亮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子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中触发指标“同标段实名制人员雷同”。经调查,安徽华亮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子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你在该项目投标中属于安徽子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证据:
证据一:《串通投标线索分析报告》;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安徽华亮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80155.69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007.78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郎溪支行
账号:*********************
用途: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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