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503-00060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规范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31 | 发布日期: | 2025-03-31 |
全县各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市场秩序,防范价格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郎溪县范围内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相关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旧换新”有关价格政策,标明商品价格,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价格欺诈行为。各相关经营者在“以旧换新”活动中,不得对产品临时提价、虚假打折、虚假标价、诱导交易、以次充好、虚报产品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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