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766868479L/202503-0005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新发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2025年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03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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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市监处罚〔2025〕31号 |
郎溪县乐芳购物超市(戴家国)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郎溪县乐芳购物超市 |
92341821MA2NEB147U |
戴家国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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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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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郎市监处罚〔2025〕8号 |
郎溪县新发镇朦朦超市(贺蒙)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郎溪县新发镇朦朦超市 |
92341821MA2QT65B02 |
贺蒙 |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警告; 2.罚款2000元; 3.没收8袋超过保质期的金锣小烤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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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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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郎市监处罚〔2025〕13号 |
郎溪县建平镇禹轩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郎溪县建平镇禹轩理发店 |
92341821MA2QRN1F3L |
周玉琴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盒“发易舒®丝滑原液”);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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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郎市监处罚〔2025〕25号 |
郎溪县喜云便利超市(邵运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喜云便利超市(邵运喜) |
92341821MA8PU55Y1U |
邵运喜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一、没收涉案5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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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郎市监处罚〔2025〕19号 |
郎溪县汤姐姐超市(汤素珍)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郎溪县汤姐姐超市 |
92341821MA8QGD34XK |
汤素珍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罚款99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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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郎市监处罚〔2025〕34号 |
郎溪县飞鲤镇三溪烟花爆竹专卖店(邵波)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
郎溪县飞鲤镇三溪烟花爆竹专卖店(邵波) |
92341821MA2R95LE6L |
邵波 |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当事人经营者邵波外出,委托其叔叔邵运志现场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正前方地上第一排,从北至南第五列发现有一箱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为手持瀑布烟花,箱体标注生产日期见合格,箱内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日期见外箱体条码,执法人员在外箱体未发现标注有生产日期的条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一、没收涉案33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持瀑布烟花; 二、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计42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155.25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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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郎市监处罚〔2024〕327号 |
龚建华、吴惠惠、 李芸芸 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
龚建华、吴惠惠、 李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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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
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025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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