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502-00019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5年2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19 | 发布日期: | 2025-02-19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郎市监处罚〔2025〕3号 |
郎溪县十字镇存志饭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郎溪县十字镇存志饭店 |
92341821MA2PHEJPXK |
傅天柱 |
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瓶已拆封的“海天”牌0金标香醋和1瓶已拆封的“味课堂”牌香辣牛肉酱); 三、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 |
|
2 |
郎市监处罚〔2024〕422号 |
郎溪县十字镇爱十爱烘焙工作室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郎溪县十字镇爱十爱烘焙工作室 |
92341821MA2QRPM69N |
李红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7 |
|
3 |
郎市监处罚〔2025〕2号 |
郎溪县十字镇琳尚名妆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郎溪县十字镇琳尚名妆美容店 |
92341821MA2NET2E4Y |
朱玲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盒“COBOR”牌水晶眼贴膜) 三、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7 |
|
4 |
郎市监处罚〔2024〕421号 |
宣城和平医院未经审查发布违法广告、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宣城和平医院 |
523418217749514328 |
许和平 |
未经审查发布违法广告、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没收2台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3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
|
5 |
郎市监处罚〔2025〕5号 |
郎溪县杨姐养生馆(个体工商户)(杨平兰)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郎溪县杨姐养生馆(个体工商户) |
92341821MA8QW2A76L |
杨平兰 |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1盒“希诺丝”水漾淡彩变色润唇膏(橙色),其外包装印有“净含量:1.2g;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36;限期使用日期:20211109”等字样,经现场核算,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盒“希诺丝”水漾淡彩变色润唇膏(橙色)); 二、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8 |
|
6 |
郎市监处罚〔2025〕22号 |
郎溪县刘国龙烟花爆竹经营部(刘国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
郎溪县刘国龙烟花爆竹经营部 |
92341821MA2WA56W89 |
刘国龙 |
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没收20支产品名称为甜蜜棒棒糖烟花爆竹产品;2.罚款3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
|
7 |
郎市监处罚〔2024〕447号 |
郎溪县施兆云粉丝厂(施兆云)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郎溪县施兆云粉丝厂 |
92341821MA2N2H0W0P |
施兆云 |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黄粉丝“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460元; 3.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